化粧品科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七日星期六 經幹部會議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靜宜大學系學會輔導辦法」訂定靜宜大學化粧品科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於民國九十二年成立,本會全名為『靜宜大學化粧品科學系系學會』,簡稱「化科系系學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於培養化科系之學生獨立思考和團體自治之精神,並從活動促進
系內同學、老師間之感情,從實際參與中體驗大學生活,加強其人格養成,
以增進社會之福祉。
第四條 本會指導老師依據「靜宜大學學生社團暨系學會指導老師聘任辦法」聘請之。
第五條 本會之指導單位為本學系,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
第二章 系務
第六條 本系活動如下:
1、迎新活動
2、學科活動
3、康樂、擺攤、聯誼活動
4、體育活動
第三章 系會會員
第七條 凡有化科系在學籍者,並繳交『系會費』者皆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1、得競選系會正、副會長及議員或擔任各部幹部以及加入部門。
2、享有選舉、罷免、審核正、副會長之權責。
3、優先參加本系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與其他優惠。
4、得以出席會員大會及提案、發言、表決權。
5、使用本會各項軟硬體設施。
6、合理要求本會舉辦活動。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1、遵守本章程及系學會之各項決議。
2、盡力完成本系會所托付之任務。
3、協力幫助系學會會務之推展。
4、為本系爭取榮譽。
5、監督本會之學術運作。
第十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由會長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應有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
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然出席人數若未達三分之二以上,
得擇日召開會員大會。
1.會員代表由各班推選,各班推派會員代表人數需大於班上系會成員20%。
第十一條 如遇下列情事之一,會長應於七日內召開會員大會:
1、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2、監察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
3、會長提請召開。
第十二條 未繳交系會費或者退領系會費或轉退學者視為非會員:
1、無法享用系學會特約商店之優惠。
2、少數系學會所舉辦之活動可參加,但須繳交報名費用。
3、可參加系上所舉辦的比賽,但獲獎無法領取獎金,因獎金由系學會成員所繳之系會費所提供。
第四章 系會組織及執掌
第十三條 正、副會長之產生、罷免及職權如下:
1、本會設正、副會長各一人,採搭檔選舉,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2、產生方式:
(一)由二年級推選或由大二以上系學會員登記參選,
提請系學會、學治會、議會三合一選舉之辦法選舉之。
(二)總投票票數須達全體系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三)會長及副會長候選人大一時必修課需全部及格,不可被當,始有參選資格。
3、罷免程序:正副會長選舉及罷免程序依「靜宜大學學生自治會正副會長暨學生
議會議員及系學會正副會長罷免法」辦理。
4、任期為學校任命之交接典禮完成後開始至次年學校任命之交接典禮完成後結束。
5、會長職權如下
(一)會長為學會之領導人,對監察委員會及會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本會之
會,並執行推動會務。
(二)對內總理本會事務,協調會員及系上師生之溝通與聯繫。
(三)遴選各部幹部及編列各部人員之權責。
(四)凡重大會務,系會各部負責人及總幹事無法決策時,由會長決策之。
(五)召開系務會議、幹部常會及其他各項會議。
(六)指命並監督本會內部運作並協調各組通力合作。
(七)各部處職務皆由組織章程授權。若各部處職權有未盡事宜,
會長有權招開會議增加或刪除各部處職權。
6、副會長職權如下:
(一)本會設副會長一名,產生,罷免及任期與會長同。
(二)會長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三)協助會長監督協調本會內部運作。
(四)協助會長規劃及執行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四條 本會組織,共分為七大部門:
1、執行秘書
2、活動部
3、公關部
4、美宣部
5、體康部
6、器材部
7、總務部
第十五條 執行秘書之職則:
1、系會所有檔案資料之蒐集與管理。
2、負責幹部開會的紀錄
3、各項系會活動的成果報告書
4、協助系學會內部各項運作
5、監督各項活動負責人及各部工作內容及進度。
6、協助其他各部活動籌辦。
第十六條 活動部之職責:
1、本部檔案的蒐集與建立。
2、策劃執行本系分配之康樂性質系列活動。
3、負責康樂活動之設計。
4、負責系上康樂活動之總執行。
5、策劃執行幹部訓練事宜。
6、協助其他各部活動籌辦。
第十七條 公關部之職責:
1、本部檔案的蒐集與建立。
2、各項系上活動宣導的總策劃。
3、負責系學會所有活動之對外聯繫工作。
4、系上家族名單編排。
5、發送活動邀請卡給與師長。
6、接洽活動文宣所需之贊助事宜。
7、接洽系上特約商店事宜。
8、協助其他各部活動的籌辦。
第十八條 美宣部之職責:
1、本部檔案的蒐集與建立。
2、本系各項活動之相關美工海報設計及製作。
3、協助各部所舉辦之活動會場設計及佈置。
4、本系系上公佈欄之維護。
5、紀錄系會內各級會議內容。
6、負責校友聯絡事宜。
7、協助其他各部活動籌辦。
第十九條 體康部之職責:
1、本部檔案的蒐集與建立。
2、策劃執行本系各項體育性質系列活動。
3、各系隊之聯系與溝通。
4、運動會人才徵選及輔導。
5、協助各系隊開列預算及成立名冊。
6、參加學校場地協調會議。
7、協助其他各部活動籌辦。
第二十條 器材攝影部之職責:
1、負責系會各項活動之攝影。
2、活動照片之管理、保存與建擋。
3、系會器材之管理、維護及期末清點。
4、系會各項活動器材之租借及歸還。
5、協助其他各部活動籌辦。
第二十一條 總務之職責:
1、本部檔案的蒐集與建立。
2、系學會財產之管理、製作帳冊、詳列系會各部各項收
支,並於各活動後公佈活動收支。
3、協助各部審核預算案並提報各部所擬之預算案予監委會審核。
4、經手各部已通過預算案之經費申請。
5、擬定系會補助原則,及清點系會財產並保管之。
6、協助其他各部活動籌辦。
第二十二條 幹部會議職責如下
1、修改組織章程
2、聘請指導老師
3、提案討論
第二十三條 聘請指導老師;由系會長接洽,交付幹部會議審議通過,
呈學校課外活動組。
第二十四條 監察委員會組織、產生及職責
1、監察委員會議決議案須經全體會監察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達
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
2、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現任總務部長擔任
(二)、紀錄:現任總務副部長擔任
(三)、系會代表:現任系會長、副系會長、總務部長(由現任系會長聘任)
(四)、各班代表:每年級每班代表一名
3、委員會職責:
(一)、委員會任期為一學年
(二)、對於各項預算支出需給予支持與把關
(三)、勿以不實經費流向,向外喧揚詆毀系學會
(四)、各會期的進行各代表需簽名以示負責
(五)、各班及監委代表需配合學校自治性社團三合一選舉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1、舉辦活動之公積金。
2、學校補助
3、校外贊助廠商
4、本系會員繳交之系會費
5、機關團體及個人捐贈
6、活動收入
7、其他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支出:
1、本系活動支出
2、有益本會會員之學術活動支出。
3、系刊物製作費用
4、各部器材添購
5、其他
第二十七條 會費收費、退費相關規定:
1、大一加入系學會收費為3000元、大二為2400元,大三為2000元,
大四為1600元。
2、退費時間在第二學期時期初公告於系上佈告欄,
退費時間為期一週(含六、日)。
3、退費標準以大學四年為使用分配,以使收會費為準,
依現在所在學年,退還未來學年之費用。
大一下學期退40%、大二生退30%、大三退20%。大四退10%。
4、退費辦法為在退費時間內,帶繳交系會費時所收到之收據,至規定地點向系會人員領取退費單及退費切結書。
第二十八條 本系經費收支,由總務群祥列,經由監委審核及公告,以昭公信。
第六章 交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新舊任正副會長交接時,舊任正副會長應備妥「各項印鑑」、「郵局或銀行存簿」、「系窩鑰匙」、「帳冊」「財產清單」及其它象徵本會精神之信物等進行交接,為帳冊所列之帳目應結算至交接日止。
第三十 條 各部資料應由各部自行交接,並簽核移交資料單以資證明。
第七章 獎懲
第三十一條 為給予學會幹部實質的鼓勵與規範,特定此條例。
第三十二條 獎懲建議案應於活動辦理完畢後由活動負責人或監察委員會委員進行提
案,並由監察委員會主席召開獎懲評議會討論之。
第三十三條 獎懲建議案需有監察委員會監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同意始得成立。
第三十四條 獎懲建議對象應列席評議會,對於建議案內容有異議者需於成立前提出
申請並說明原因,主席可酌情考量重新投票,或召集第二次評議會討論
之。獎懲建議對象若未於建議案成立前進行申訴,等同放棄申訴權,不
得於建議案成立後進行申訴。
第三十五條 獎懲建議案成立後,得由執秘部繕寫獎懲記錄,經本學系主任同意後,
由本會進行公告,並請本學系辦公室送交學生事務處辦理獎懲登記。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各組織之決議事項與本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三十七條 本組織章程之修改,依下列方式之一於會員大會時提出:
1、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修改。
2、經幹部會議題議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之議事機構。
第三十九條 正副會長應每月向本會指導老師報告運作狀況。